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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人有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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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21: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种人有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
中国隆回网  2010年12月31日   作者:计生局办公室  来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但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还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生育政策。因此,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不仅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原则规定为判定依据,还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有关公民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判定依据。
   因此,综合各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5、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的生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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