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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中礼
三、农民工的权利抗争
无论是个人的权利,还是民族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都面临着被侵害、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 在这个时候,我们就可能看到了权利极其脆弱的一面。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是弱者(身体弱、财产少、地位低或者身份高等等),而否定权利主张者的权利的是强者(与弱者相对),那么,就完全有可能出现强者凭借自己的优势阻碍弱者的权利实现的可能。特别是当弱者的权利的实现将会妨碍到强者的某些利益的时候——尽管这些利益看起来是那么的自私,那么的蛮不讲理,甚至那么的不可思议——强者总会以一种不平衡的心理去阻止弱者的权利实现。当权利被侵害的时候,不管什么样的权利人都不得不直面如下问题,即必须斗争,抑或为逃避斗争而对权利见死不救?谁都不能够逃避这一论断。 对于人而言,个人不仅是客体,不仅是他人的手段,而且是以自己为目的的。法秩序没有法主体者积极自觉地遵守法、维护法的话,法秩序是得不到维持的。因此,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法秩序成员的权利而且是其道义上的义务。 由此,权利需要人们细心的呵护,需要人们一如既往的追求,需要人们有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
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不一定是一种有法律素养的意识自觉,它更可能的是一种基于追求应当或者正当利益的本能反映。当农民工的权利被侵害到他们忍无可忍的时候,农民工——即使是被人称之为“素质低下”的农民工——也会用他们自己的方式去反抗他们所认为的不符合社会逻辑和权利逻辑的歧视。从目前的一些表现来看,农民工为权利而斗争的主要方式主要是有三种方式/途径:
第一种是通过中性的途径维护农民工自己的权利,即通过采取跳楼相威胁,采用苦苦哀求甚至采用极端的自我伤害方式,如自杀,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农民工作为现代城市的陌生人,他们对城市陌生,对城市的运行规则也并不是那么的熟悉,对于他们的“对手”——那些侵犯他们权利的人,也找不到一条十分有效的法律或者其他方法给予足够的抵制。所以,当农民工面临权利被侵犯的现实的时候,他们只好采用一些旁人看起来不可思议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抗议。有许多农民工在自己的工资被雇主拖欠的时候,有一些农民工采用跳楼相威胁的方式,获得媒体或者政府相关部门的注意,从而以一种无奈之下的偶然举动实现了自己权利的维护。从近几年的媒体的报道来看,采用这样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的农民工不在少数。这种抗议的方式本身或许值得讨论和反思,但是他们敢于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表示对强者的无奈的抗争,也意味着一种“软弱”的觉醒。
第二种是通过非法的途径维护农民工自己的权利,即一些忍无可忍的农民工采用闹事、打架、武力威胁、绑架以及甚至采用杀害侵权人的方式来进行抗争。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王斌余案。采用这种比较极端的方式进行维权的人一般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是在极其无奈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从王斌余来看,他作为一个在外地打工多年的农民工,他的工资经常被拖欠,他尝试过使用各种各样的合法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他到雇主家哀求过,他也到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过,也到劳动监察部门仲裁过,可是这样的一些看起来很有权威的法律途径都没有能够拿到工资,反而还受到侵权者的武力威胁,最终他感到了万念俱灰而走上了一条因为没有地方发泄义愤只好靠杀人来解决的死亡之路。谁敢说农民工不善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谁敢说农民工太野蛮太没有素质?狗急了都会跳墙,何况被欺负太多的有自己的理性思维的农民工呢?非法途径的抗争不值得提倡,甚至应该禁止,但是,这也暗含着农民工权利意识的觉醒,并且是很强烈的觉醒。
第三种是合法的途径维护农民工自己的权利,即农民工到政府相关部门上访、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和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展开。从现代法治理念的角度看,这些方式特别是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都是非常值得提倡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且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也是比较合理的、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在农民工看来,这些方式并不是那么的有效。上述的王斌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纠纷解决时间长,农民工耗不起时间。农民工在城市没有自己的住处,没有自己的财产,他们的一切都要靠自己在城市的所得来维持。如果纠纷解决旷日持久的话,他们只会通过背上沉重的包袱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些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都是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工作。一个工程完成了,意味着他们要离开这个工程去寻找新的工作点。如果老板一直拒绝支付工资而农民工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话,那么他们只有专门租房子来等待法院的判决。而且现在法院案件多,效率低,因此等候判决遥遥无期。(2)纠纷解决费用多,农民工耗不起金钱。尽管现在案件的诉讼费用减低了,但是律师费用却是很高的。农民工没有具体全面的法律知识,如果不请律师代理,则还有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如果请律师,则律师费用也不菲。再加上前面的因为耗时所导致的日常生活的增加,所以,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开销是比较大的,甚至会超过他们的支付能力。再加上司法腐败的大量存在,胜诉的可能性不高,或者即使是胜诉了,执行也很难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制约,农民工对于这种途径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是十分的“感冒”。尽管有上述因素的制约,但是农民工也逐渐意识到了非法途径解决纠纷等的负面作用,合法途径已经逐渐的成为他们的一种最不经济但却又是最值得采用的方式了。
不管农民工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至少可以表明以下几点:(1)正如上面反复宣称的,这代表农民工权利意识的觉醒。农民工从权利的懵懂到权利的自我意识,这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实际上也表明了(2)农民工作为城市新权利阶层的主体姿态。农民工不再甘于长期处于一个没有“名分”,没有地位以及甚至被忽视的境遇,他们需要表现出自己的存在,他们需要社会的广泛认可。因此,他们正在通过自己的方式发出对权利的呼唤。(3)农民工对权利的诉求和对侵犯的抗争将改变现代城市的权利配置格局,进而实现权利的合理配置。农民工的权利困境有制度和体制的原因,但是也有社会本身的原因。农民工的抗争行为会激发原本看来平静的社会矛盾,促使社会和制度进行反思和检讨。通过反思和检讨,社会权利的配置不可能继续在市民之间进行,农民工将成为一个新的权利配置主体和阶层,从而获得应有的权利——尽管这需要一段时间,但是却是不可否认的结局。
然而,我们对于农民工的权利抗争行为不应该过分的乐观,我们还应该清醒的看到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政府在此的作为。政府对于农民工的权利诉求特别是权利抗争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管制、支持还是听之任之?这涉及到政府的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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